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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差差很痛的免费观看3|挖殷墟盗宋墓 获刑罚处罚金
2023-05-28 06:55来源:新华社编辑:布仲中

本文转自:许昌日报

挖殷墟盗宋墓 获刑罚处罚金

本报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刘少玄

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然而,晋某为一己私利,大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破坏文物古迹。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结这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被告人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晋某伙同孟某、张某等人(均已判)窜至安阳市殷都区一住宅小区,盗掘古文化遗址。经鉴定,被盗古文化遗址是著名的商代都城遗址,处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对研究中华文明史及商代政治、社会等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价值。私自盗掘,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2017年8月中旬,晋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禹州市鸿畅镇某村,在一农田内盗掘古墓。村民发现后及时报警,警方现场查获两块石质墓志铭及宋代墓砖。经鉴定,该被盗掘墓葬为北宋时期墓葬,形制较大、规格较高,对研究禹州一带北宋墓葬的葬制、葬俗及当地地名沿革等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价值。被盗掘的墓志由北宋权相、书法家蔡京撰并书,保存完好,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参照文化部《文化藏品定级标准》之规定,被定为三级文物。

去年9月,晋某被陕西宝鸡警方抓获并移交禹州警方。庭审中,晋某对盗掘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综合考虑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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